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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样做防止村干部贱卖土地!



  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我国土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改革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会给农民带来重大利好,但是,如何防止个别村干部为一己之私贱卖土地,成了农民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王有银为大家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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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干部并没有那么大的“权力”

  农民朋友首先要明确,村干部并没有那么大的“权力”。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村里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村里,真正有权决定重大事项的是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入市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因此,村干部无权私自决定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事项。如果村民发现个别村干部有这样的行为,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及时申请村务信息公开

  实践中,个别村干部为了谋一己私利常常就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暗箱操作”,待村民知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村干部的相关行为已经完成。

  王有银主任提醒,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村民一定要及时关注。如果村委会有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法律还赋予村民申请村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开以下内容:

  1.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④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⑤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救灾物资的发放情况。

  4.水电费的缴纳情况。

  5.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关村民重大利益,法律规定需要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务信息公开的范畴。村民可以及时申请村务信息公开,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如果村委会拒绝公开,可以及时向乡、镇政府反映。

  3、了解救济途径

  如果个别村干部已经完成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期工作,损害了村民的利益,不要惊慌,还有救济的方式。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除此之外,村民还可以向乡、镇政府反映情况,由其责令村委会予以改正。如果乡、镇政府不履行职责,还可以通过诉讼或复议的方式进一步维权。

  土地案件的维权涉及法律问题相对复杂,矛盾较多,村民要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得更好的维权效果。

  撰稿人: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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